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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澳門監造”“澳門監製”“澳門設計”標誌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發佈日期:2023-10-20

合作區執委會各工作機構,各相關單位:

《“澳門監造”“澳門監製”“澳門設計”標誌管理辦法(暫行)》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2023年10月20日

第4/2023號商事服務局規範性檔

“澳門監造”“澳門監製”“澳門設計”

標誌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中,“在合作區生產的經澳門審批和註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門監造’‘澳門監製’‘澳門設計’標誌”的規定,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合作區“澳門監造”“澳門監製”“澳門設計”標誌(以下統稱標誌)的申請、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標誌適用於經澳門審批和註冊、在合作區生產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以下統稱產品)。

第三條

名詞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澳門監造,是指經澳門審批和註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標誌使用主體在合作區自行完成生產;

(二)澳門監製,是指經澳門審批和註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標誌使用主體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生產企業在合作區完成生產;

(三)澳門設計,是指經澳門審批和註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在合作區生產並取得澳門有效專利或設計及新型權;

(四)中醫藥產品,是指以中藥材、中藥飲片或中藥提取物為原料,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為了預防及治療疾病的需要,按規定的處方和製劑工藝將其加工製成一定劑型的中藥製品;

(五)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辦法所稱食品不含保健食品;

(六)保健食品,是指聲稱並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七)加工增值達百分之三十或以上,是指產品經過申請主體及其受託企業在合作區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達到或超過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依據以下公式:

加工增值=

貨物內銷價格-∑境外進口料件價格-∑境內區外採購料件價格

×100%≥30%

∑境外進口料件價格+∑境內區外採購料件價格

貨物內銷價格,是指將貨物向境內區外銷售的成交價格;

境外進口料件價格,是指企業自境外進口相同貨物的原材料的成交價格。該成交價格應包括該料件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境內區外採購料件價格,是指企業自境內區外採購相同貨物的原材料的成交價格,該成交價格應包括該料件運至合作區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在本辦法實施期間,如有關部門就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關稅另有加工增值計算公式的,參照其執行;

(八)澳門居民,是指澳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第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及職責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委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質品牌促進中心(以下簡稱澳質品牌促進中心)負責標誌運行管理的具體事務,並對標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標誌的設計、著作權登記、商標註冊及管理,並依法享有著作權和商標的相關權益;

(二)負責制定標誌申請、使用指南及相關程式檔;

(三)負責組建標誌評審專家組,並對專家組的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四)負責標誌使用申請受理、資格審查、組織評審、備案發證、證後監管、宣傳平臺建設、品牌權益保護、品牌推廣活動等全過程工作。

第五條

標誌使用主體資質審核要求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從以下六個方面審核標誌使用主體的資質條件:

(一)使用“澳門監造”標誌的,應當為在合作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使用“澳門監製”或“澳門設計”標誌的,可為在合作區或澳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使用標誌的合作區企業,其投資人中應當有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企業的業務範圍包括中醫藥產品、食品或者保健食品領域;

(四)企業在申請使用標誌時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及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五)企業近兩年未受到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

(六)企業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使用標誌產品審核要求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擬使用標誌產品進行審核:

(一)使用“澳門監造”標誌的,應當由使用主體在合作區自行完成加工生產且加工增值達百分之三十或以上;

(二)使用“澳門監製”標誌的,應當由使用主體委託合作區具有合法資格的生產企業完成加工生產且加工增值達百分之三十或以上;

(三)使用“澳門設計”標誌的,應當在合作區完成加工生產且加工增值達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使用主體還應當就對應產品取得澳門有效專利或者設計及新型權;

(四)產品應當經澳門特區政府審批和註冊並提供相應證明,證明檔包括但不限於:

1.中醫藥產品須提供澳門藥物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中成藥註冊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食品及保健食品須提供澳門海關及澳門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進口申報單、進口准照或工業准照等。

(五)產品品質安全須符合澳門及銷售目的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由澳門企業委託合作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內地銷售的,銷售主體應符合內地法律法規要求。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要求標誌使用主體就產品全生命週期的主體責任、產品品質控制、產品品質達標、標誌規範使用、材料真實性等進行自我聲明。

第七條

受理、審核、公示及公佈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負責受理申請並對申請主體的資格及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組織標誌評審專家組開展符合性審查,評審結論作為發放標誌使用授權證書的依據。

相關申請事項經標誌評審專家組審核通過後,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在其網站上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限為五個工作日。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在其網站上設立專欄,公佈獲得授權使用標誌的主體及其獲得授權產品的相關資訊。

第八條

使用標誌的要求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與通過審核的標誌使用主體簽訂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明確限定標誌的使用方式、產品、時限等要素及違約責任,並根據協定約定,對標誌使用主體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標誌使用主體應當根據協定約定規範使用標誌,不得改變標誌的樣式及形狀。禁止偽造、冒用標誌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已獲得的授權使用證書,禁止利用標誌從事虛假宣傳、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等行為。

第九條

證書的變更及延續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採取相關措施,保障標誌使用主體資訊及時更新。標誌使用授權證書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標誌使用主體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相應變更事項。

標誌使用授權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明確標誌授權證書變更、續期相關要求,並在其網站公示。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標誌使用授權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標誌使用主體聲明標誌使用資格條件和產品生產條件、適用標準未發生變化的,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可以不再組織專家組審查。標誌使用主體或者其產品的標誌使用資格條件發生變化,或者產品的生產條件、適用標準發生變化並可能影響產品品質安全的,澳質品牌中心應當組織標誌評審專家組對變更或者延續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條

標誌使用權的暫停與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根據協定約定暫停或者終止標誌使用主體的標誌使用權:

(一)標誌使用主體或者其受託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獨立法人資格、相關行政許可(含生產許可和產品註冊、備案憑證等)失效時,應當暫停其標誌使用權,待重新生效後方可繼續使用;

(二)標誌使用主體未及時申請變更的,應當暫停其標誌使用權,暫停後十個工作日內仍未申請變更的,終止其標誌使用權;

(三)標誌使用主體的營業執照,獨立法人資格、相關行政許可(含生產許可和產品註冊、備案憑證等)註銷、被撤銷或者被吊銷時,應終止其標誌使用權;

(四)受託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獨立法人資格、相關行政許可(含生產許可和產品註冊、備案憑證等)註銷、被撤銷或者被吊銷時,應當暫停標誌使用主體相應產品的標誌使用權。標誌使用主體在六個月內重新委託符合要求的生產企業並通過審查的,可以繼續使用標誌;未能在六個月內更換受託企業並通過審查的,終止其標誌使用權;

(五)標誌使用主體在授權有效期內自行申請不再繼續使用授權標誌的,經澳質品牌促進中心評估不會對消費者和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可以終止其標誌使用權;

(六)標誌使用主體未遵守標誌使用協定約定、未完全履行自我聲明承諾的,包括但不限於在品牌推廣、產品銷售活動中不正確宣傳授權使用證書或者標誌等,應當暫停其標誌使用權,按要求整改後方可繼續使用。如相關主體整改後仍不能有效遵守標誌使用協定、履行承諾的,應當終止其標誌使用權;

(七)標誌使用主體的標誌授權產品出現品質問題且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時,應當終止其標誌使用權;

(八)標誌使用主體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終止其標誌使用權。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對澳質品牌促進中心的運營及標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可聯合粵澳兩地相關政府部門及專業機構共同對標誌的發放程式、公正性、使用效果、權益保護、品牌建設和價值實現等進行指導、評價和監督。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全過程監督標誌評審專家組的評審工作,確保專家組評審的獨立性和公平性。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對標誌使用主體是否合規使用標誌進行持續監督,對授權使用證書的變更、續期等事項進行管理。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對標誌使用主體及使用標誌的產品進行相關監督檢查和品質抽查。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配合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加強與粵澳兩地相關監管部門的溝通與資訊通報,及時公開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等資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反工作紀律等情形的,有權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舉報。

第十二條

法律保障

  行為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冒用標誌,侵犯標誌合法權益的,以及被暫停或者終止標誌使用權後仍繼續使用標誌的,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經費保障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接受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委託,開展與標誌相關的運營管理、申請受理、專家評審、監督檢查、產品抽查、企業培育、品牌推廣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合作區商事服務局預算,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按程式劃撥相關經費至澳質品牌促進中心。

第十四條

解釋主體及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由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制定操作指南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附則

  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擬申請使用標誌的產品,確未能在合作區生產的,經澳質品牌促進中心評估,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批准後,相關產品在珠海生產的可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