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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 發佈日期:2022-09-15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上市掛牌專項扶持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
2022 年9月15日

第01/2022號執行委員會金融發展局規範性檔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上市掛牌專項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企業上市掛牌,提升合作區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發揮上市掛牌企業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重要作用,現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上市”是指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機板(以下統稱四大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直接上市交易;
(二)“掛牌”是指企業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首次掛牌轉讓;
(三)“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合作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管理和控制;
(四)“扣非後淨利潤”是指公司淨利潤減去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於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
(五)“經濟貢獻”是指每年在合作區匯算清繳後核算的企業年度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直接經濟貢獻總額(不含代繳代扣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因在合作區購買土地及在購買土地上新建不動產進行銷售或出租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企業年度經濟貢獻按相應所屬期計算;
(六)“地方經濟貢獻總額”是指企業經濟貢獻在合作區留存部分;
(七)“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應為澳門特區居民或者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非法人專業服務機構,且持股比例不低於25%;
(八)“綠色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如有調整,以最新政策為准)支援方向的企業;
(九)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三條
適用條件

  上市掛牌企業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在合作區註冊登記、依法納稅並且實質性運營;
(二)在合作區銀行開立基本帳戶;
(三)業務領域有利於補齊配強合作區產業鏈或者能促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四)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2.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3.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被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處罰;
4.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四大交易所、新三板等自律監管機構公開譴責;
5.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或香港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6.申請扶持時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
(五)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不存在因受到四大交易所、新三板風險警告等可能影響企業正常上市、掛牌的情形;
(七)未違背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和四大交易所、新三板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不存在其他有權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情形。

第四條
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認定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以下簡稱金融發展局)持續開展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認定工作,對企業是否符合合作區產業發展導向或者能否促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進行實質性認定。
經認定企業將被納入上市後備企業重點培育庫(以下簡稱上市培育庫)或者掛牌後備企業重點培育庫(以下簡稱掛牌培育庫)。

第五條
上市掛牌後備企業服務

  納入上市培育庫、掛牌培育庫的企業,可以享受以下服務:
(一)上市輔導服務:金融發展局每年委託專業機構,為上市培育庫企業提供企業自評、專家答疑、課程培訓等服務,增強企業把握和利用資本市場的專業能力;為已完成股改並正式啟動上市計畫的上市培育庫企業,定向提供證券發行、投資、法務、審計、資產評估、風控等前期專業輔導,幫助企業及時準確把握上市審核流程及審核要點,提升上市通過率;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工作機構,對擬上市企業的合規性予以指導。
(二)掛牌輔導服務:納入掛牌培育庫的企業,參照上市培育庫企業的輔導服務,提供企業自評、專家答疑、課程培訓等服務。
(三)投融資服務:金融發展局定期組織上市培育庫、掛牌培育庫企業參加項目路演活動,協助企業對接銀行、投資機構,提升企業融資能力;支援上市培育庫、掛牌培育庫企業赴澳門特區發行公司債券,拓寬融資管道、降低融資成本;為上市培育庫、掛牌培育庫內的企業推薦產業引導基金;鼓勵上市培育庫、掛牌培育庫內的企業,通過並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壯大,提升核心競爭力與上市掛牌綜合能力。
(四)專案推薦服務:推薦上市培育庫、掛牌培育庫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國家、廣東省及合作區相關科研資助專案,降低企業研發成本,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第六條
企業上市掛牌扶持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上市掛牌企業按照以下標準進行扶持:
(一)企業在四大交易所上市,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專項扶持,專項扶持由3,000萬元資金扶持與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購置合作區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扶持組成。企業須承諾購買的辦公用房用於自用辦公或研發,不得空置,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十年內不改變房屋用途、不轉讓或對外出租。
(二)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給予130萬元的資金扶持;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給予70萬元的資金扶持。
新三板企業在四大交易所上市,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差額補足扶持資金。

第七條
上市掛牌企業落戶扶持

  註冊地在合作區外的上市掛牌企業,將上市掛牌主體註冊地址遷入合作區,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第六條規定的扶持標準給予扶持。

第八條
上市企業高品質發展扶持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上市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標準,自其上市或遷入合作區當年起至第五年,每年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高品質發展資金扶持,但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地方經濟貢獻總額:
(一)企業經審計的會計年度報告中扣非後淨利潤為正且同比增速不低於25%;
(二)企業經審計的會計年度報告中扣非後淨利潤為正且同比增速不低於10%,同時企業營業收入同比增速應超出同一時期全國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營業收入的同比增速至少20個百分點;
(三)企業經審計的會計年度報告中扣非後淨利潤為正,但交易所允許虧損上市的企業除外,且當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結束後企業市值不低於60億元。

第九條
上市掛牌澳資企業及綠色企業扶持標準

  上市掛牌企業為澳資企業或綠色企業的,按相應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

第十條
企業義務

  企業申請本辦法扶持時,應書面承諾自獲得最後一筆扶持資金起十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註銷,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稅、納統義務。企業違反承諾的,應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符合納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範疇的上市掛牌企業,應配合合作區統計部門開展納統工作。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依據本辦法發放的扶持資金接受有權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上市掛牌企業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及上市掛牌後持續披露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有退市摘牌風險,或偽造其他材料騙取扶持資金,一經發現,追回其所得的全額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適用原則

  申請上市掛牌扶持及落戶扶持的上市掛牌企業,同時符合合作區其他同類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擇優不重複”的原則進行申報。
申請高品質發展扶持資金的上市企業,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報合作區其他政策中的財政類扶持資金。
從珠海市遷至合作區的上市掛牌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