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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委會秘書處 發佈日期:2023-04-11
執委會各局、國家稅務總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和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委會秘書處
2023年3月3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高端和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要求,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境內外人才集聚,推動合作區高品質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合作區納入清單管理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來源於合作區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免征部分實行限額管理,具體由橫琴合作區執委會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確定。

第三條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誠信納稅;
(二)從事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所列產業領域,或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
(三)在合作區實際工作,與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機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協定、服務合同或其他相關證明檔等。實質性運營條件參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號)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由合作區執委會進一步細化落實;
(四)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合作區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6個月(含)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且不存在躉交、兩地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享受豁免繳納內地社會保險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境內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等除外。

第四條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某一領域或專業處於領先水準,作出突出貢獻且得到社會認可的人才,具體認定辦法由合作區執委會另行制定;
(二)在合作區年度收入達到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人才。

第五條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緊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含教育部認可的境外同等學歷、學位);
(二)具備助理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備案後的境外同等職業資格;
(三)取得技師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經備案後的境外同等職業資格。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需向合作區人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人才和用人單位須對登記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作出守信承諾。
202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佈之日已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機構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可免於提供上述時期相關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第七條 合作區人才工作部門負責認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名單,徵求合作區管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合作區稅務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時辦理稅收優惠。

第八條 合作區建立清單管理風險評估和應對機制,強化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事中事後監管。
對有違法違規、虛假申報等行為的人員,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退出清單管理,由稅務部門追繳免徵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程式納入多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九條 人才和用人單位對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異議的,由合作區執委會依法依規協調解決。

第十條 合作區相關工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職責制定相應申報指南和工作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合作區執委會負責解釋。如需調整,按程式提請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政策溯及至2021年1月1日。